一、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教师行政申诉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教师可以对下列情形提出申诉:
(一)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构为新市区文体教育局
四、教师提出申诉应该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逾期不提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力,已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诉。
五、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诉机关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和日期
(四)其他有关情况
六、申诉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决
(一)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为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诉人的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不正;
(三)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职责的,法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申诉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不当;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乱用职权的;
5、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