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教〔2017〕72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7年4月17日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从2017年开始,适当提高连片特困县、国贫县和省贫困县的资助比例,即贫困县为26%,其他县(区)18%,全省平均达到20%左右。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校倾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为:中央、省、市、县(区)按照6:1:1:2比例分担,省直管县市级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各设区市本级除中央60%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该市(县)普通高中学生人数×资助比例×资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每年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算控制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见附件2)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 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各市要逐级填报《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银行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普通高中要按事业收入的3%至5%提取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要按照规定,按事业收入的5%提取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民办普通高中助学金的管理、发放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
3.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